曲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關于征求《曲靖中心城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根據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牽頭起草了《曲靖中心城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為提高《辦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現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歡迎各界人士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或以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見建議。提交意見建議時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截止日期:2021年12月22日
通訊地址:曲靖市五館一中心綜合服務樓(鳳苑路6號)曲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法制宣傳科(收)
郵編:6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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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吳雨蒙
聯系電話:0874-3180917(傳真)
附件:《曲靖中心城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曲靖中心城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開辦條件
第三章 設置管理
第四章 經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曲靖中心城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范車輛清洗經營性活動,根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云南省節約用水條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曲靖中心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曲靖中心城市區域內機動車洗車場的經營、管理、監督和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洗車場,是指具備固定經營場所,配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洗車美容設施設備及洗車用水、排水、污水處理等設施設備,從事機動車輛清洗保潔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洗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培育和扶持機動車洗車行業的發展,鼓勵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投資建設科技創新型、節約環保型洗車系統。
第五條 機動車洗車場管理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監管原則。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是經營性機動車洗車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洗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機動車洗車場的規劃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機動車洗車場的污染治理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洗車場周圍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城市道路開口、綠化帶破損、供排水等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洗車場建設監督管理。
發改、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洗車場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在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本轄區范圍內的機動車清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機動車洗車場的開辦和經營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水、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七條 機動車洗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清洗服務規范,協助做好機動車洗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開辦條件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統籌、指導、督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發展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的需要,編制本市中心城市機動車洗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開辦機動車洗車場:
(一)居民住宅樓內;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兩側紅線控制區域范圍內;
(三)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交叉口;
(四)風景名勝和文物保護核心區、水資源保護區內;
(五)非經專門設計、改造用于機動車清洗服務經營的臨街商鋪;
(六)其他禁止開辦機動車洗車場的區域。
第十條 建設工地、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消納場、采掘場等場所應當在出口處設置清洗設施,保持駛出車輛清潔。
第十一條 開辦機動車洗車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場地、設施設備;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服務從業人員;
(四)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作業章程和操作規范;
(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環保、給排水、節水、環境衛生等行業管理單位的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洗車場應當劃分洗車區、擦車區與等候區。洗車區應當設置在室內或者封閉場地內,采用防滲漏硬化地面,并設置截水溝。
機動車洗車場應當使用再生水或者安裝使用循環水設施、節水型清洗設備,安裝滿足環保要求的污染治理設施并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沉淀、回收等設施設備。
機動車洗車場的平面布置及設備設施應符合《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范》(CJJ/T 71-2011)的相關要求。
第三章 設置管理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在核發營業執照后,應當及時將登記信息告知后續主管、監管部門,由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對機動車洗車場經營場地、設施進行現場核實。核實主要內容包括設置選址、設置標準、用電系統、用水節水、排水設施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立即通知其整改,并告知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第十四條 在曲靖中心城市從事機動車清洗服務經營的,應當向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動車洗車場備案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及城市道路開口、綠化帶破損、供排水等部門的有關材料;
(三)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合法租用證明及復印件;
(五)設施設備表;
(六)安全生產責任書、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作業章程和操作規范;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屬地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60日前告知消費者,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告知書。
第四章 經營服務
第十七條 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誠實守信經營;
(二)應當設置機動車洗車場應當具有符合規定的與洗車規模相適應的機動車停放場地,規范車輛停放秩序。
(三)洗車、擦車及其他機動車美容服務活動應當在室內或者封閉場地內進行,不得占用道路、綠化帶或者其他公共場地,不得占道堆放物品;
(四)保持工作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污水不得外流;
(五)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洗滌劑等產品,確保循環水設施、污染治理設施、節水型清洗設備正常運行使用;
(六)洗車污水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并排入污水管網;
(七)定期清疏、維護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確保排水通暢和水質達標。
第十八條 機動車洗車場洗車用水應當符合供排水主管部門的規定,依法辦理洗車用水手續。禁止從公共綠地和消防栓等公共設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者非法使用河流及地下水資源進行機動車清洗服務。
第十九條 機動車清洗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自主定價。
機動車清洗服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醒目位置懸掛收費公示牌,公示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洗車場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投入運營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機動車洗車場,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條件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年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機制,并定期向社會公示考核結果。
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應當參加年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二十三條 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二)洗車區未設置在室內或者封閉場地內、未采用防滲漏硬化地面、未設置截水溝。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據《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工作場所周圍環境衛生不整潔;
(二)洗車污水外流機動車洗車場外的區域。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據《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擅自連接、改裝、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線、公共管溝;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裝抽水水泵;
(三)擅自將自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設施與城市相應的設施連接;
(四)擅自停止運行再生水利用設施;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
(六)損壞城市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
(七)占用道路、綠化帶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進行洗車服務;
(八)占道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分別由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洗車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不履行巡查管理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不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其他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